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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欧盟公报》公布了EC第2020/1296条例,修订了EC第88/97号条例中对于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某些零部件的豁免规定。
1993年,欧共体发布EEC第2474/93条例对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1997年,其发布了EC第71/97条例,把征税范围扩大至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零部件。该条例中的Art.13(4)规定了对于自中国进口的自行车某些零部件的豁免制度。同年的EC 第88/97条例规定了该豁免制度的运作规范。EC 第88/97条例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是EC第512/2013条例对它的修订,第二次则是这次的EC第2020/1296条例对它的修订。
欧委会认为,应当扩大EC第88/97条例中Art.14中“最终用途控制”的现有规定,即扩大征税的豁免范围,将组装电动自行车的零件(the parts for the assembly of electricalbicycles)、用自行车零件装配其他产品的零件(the parts intended for the assembly of other productsusing bicycle parts)纳入到豁免范围。这里的其他产品指的是电动和非电动的自行车(cycles)和自行车以外的车辆(vehicles)。同时,自行车零部件装配商须遵守与自行车整车装配商相同的规则,特别是EC第88/97条例的Art.8的豁免方义务。此外,获豁免的自行车生产商可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和保修索赔必要的自行车零件,无需缴纳反倾销税。在这方面,EC第88/97条例的Art.14(c)的上限规定不适用于获豁免方供应的此类零件。因此,欧委会此次对EC第88/97号条例Arts. 1, 4(1)(a), 8(1)(b) and 14(d)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