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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0年5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我液力端单元作出反补贴调查初裁,认定我对美出口的液力端单元存在补贴。我涉案企业补贴初裁税率为16.18%-138.53%,抽样企业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6.18%,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税率为22.21%。其他合作企业的税率为21.57%,其他不合作企业的税率为138.53%。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于裁决公告在联邦纪事发布后第二日开始按上述税率征收保证金。
2020年1月8日,应美国锻造钢质液力端单元公平贸易联盟(FEB Fair Trade Coalition)以及美国企业Ellwood Group和Finkl Steel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液力端单元发起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单元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参考税则号7218.91.0030、7218.99.0030、7224.90.0015、7224.90.0045、7326.19.0010、7326.90.8688和8413.91.9055项下部分产品。2020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液力端单元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对进口自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单元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初步裁定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各利害关系方都可就本初裁调查范围提交评论意见。评论意见的截止日期不晚于初裁裁决在联邦纪事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反驳意见不晚于上述评论意见截止日期后的7日内提交。除调查范围外的案件摘要或其他书面意见,需要不得迟于本次调查最后一份核查报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提交。针对案件摘要提出的反驳意见,可以在案件摘要截止日期之后的7日内提交。各利害关系方可于初裁公告后30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具体要求请见附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本初裁120日内或终裁45日内作出损害终裁。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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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美对我液力端单元反补贴调查初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