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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欧委会对中国公路用钢制轮毂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征税产品为公路用钢制轮毂(steel road wheels),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ex87087010、ex87087099、ex87169090。终裁自3月5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终裁税率
根据终裁内容,欧委会决定对我公路用钢制轮毂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其中抽样合作企业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和其他非抽样合作企业最终反倾销税率为50.3%,其他非合作企业普遍税率为66.4%。最终反倾销税率与初裁税率一样,初裁之后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将被最终征收。各企业最终反倾销税率详见附件1。
终裁中还提到,合作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依据本次调查结果确定,他们仅反映这些合作企业的情况。单独反倾销税率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终裁中列明的企业生产的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其他公司(包括上述企业的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不得适用该税率,只能适用普遍税率。
二、终裁公告重点信息
根据终裁内容,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在向欧盟进口涉案产品时,必须向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出示带有公司负责人声明的符合欧委会标准的有效的商业发票,否则将适用普遍税率。有效商业发票格式详见附件2。
如果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向欧委会提出适用单独税率的申请,该申请需要包含所有相关信息,以证明该变更不会影响公司适用单独税率的权利。如果名称变更不影响其适用单独税率的权利,欧委会将发布关于公司更名的公告。
钢制轮毂的数据一般是以件为单位。但是,海关税则中并没有件这一补充单位。因此,涉案产品在进口清关时既需要提供以千克或吨为单位的重量,也需要提供以件为单位的数量。针对税号8708 70 10 80, 8708 70 10 85, 8708 70 99 20, 8708 70 99 80, 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下的产品,需要注明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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