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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热点问题直面《汽车业反垄断指南》

来源:中国商用汽车网 时间:2016-01-19 00:00:00

   热点一同质配件谁来界定、如何界定?

 《指南》草案对同质配件有明确定义,即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对于同质配件的定义,由谁来制定认证标准,谁负责检测认证成为参会人员的讨论热点。上海大众代表表示,同质配件虽然定义上显示质量可以与原厂配件相一致,但希望由车企决定同质配件是否符合原厂配件的质量。吉利汽车代表表示,同质配件 对促进市场竞争很有利,但到底是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体现还是在《指南》中体现可再斟酌。广汇汽车代表表示,希望能对同质配件的规定给予进一步说明。

  对此,中国汽车维修协会汽车配件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魏同伟表示,同质配件的定义,首次提出是在2014年9月交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同质配件有统一的编码规则,全程可追溯。去年9月,同质配件出台了国家标准,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中国汽车维修协会正 在搭建标准化委员会,促进标准体系的建立。而同质配件的检测则由第三方具有国家资质且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来承担检测工作。

  卢延纯指出《指南》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不属于《指南》的范畴,比如同质配件的标准和检测、双标件的质量保障等问题应由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政策加以规制。

  热点二只有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可豁免?

  《指南》草案列举了汽车业经营者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个案豁免的纵向价格限制的常见情形包括4项:新能源车推广期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 售价;仅承担中间商角色的经销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转售价格限制;汽车供应商电商销售中的转售价格限制。

  其中,对于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内容,上海通用、吉利汽车等多家车企均表示,希望把新车推广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期适用全车型而非仅新能源 车。对此,卢延纯表示,新能源车推广期纵向价格限制的豁免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方向,是我国一项重大产业政策。针对车企提出的意见,反垄断局还将进一步研究。

  热点三《指南》与《办法》等是否应统一?

  近期,《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吉利汽车代表建议,应在《指南》中说明与《关于滥用知识产权 的反垄断指南》的关系。现代汽车和丰田汽车的代表均表示,《指南》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之间的衔接还需改进,二者有一些定义还存有出入,比如二者对汽 车供应商的定义就不太统一。

  卢延纯回应,《指南》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会进一步统一相关概念,不会存在原则性冲突。

  热点四《指南》应“模糊”还是“明晰”?

  在此次会议上,很多与会代表都提出了《指南》中存在的一些概念模糊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沃尔沃代表表示,《指南》中针对的对象到底是汽车还是 乘用车,应予以统一。比亚迪代表表示,《指南》中有“在新能源车推广期,短期(如6个月,从汽车供应商就具体车型发出第一张批售发票之日起算)的固定转售 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对于诱导经销商努力推销……”的表述,其中“短期”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期限概念最好明确。

  对此,卢延纯回应,《指南》是要供企业参考,从而降低企业违法和合规成本。由于其不应违反《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法》中比较模糊的内容,《指南》 的相关内容也应是模糊的。垄断行为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同一件事发生在不同的企业可能导致的结果也会不同。判断是否为垄断行为要看对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好处还 是坏处,要进行个案研究。而如果一旦给出确定的描述,则容易挂一漏万。反垄断局不对企业行为进行事前审查,但不排除对有关问题进行事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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