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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开放迈出坚实一步 自由飞翔尚需时日

来源:中国航空新闻网 时间:2013-12-25 00:00:00

近日中国民航发布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最引人注目的恐怕是这一句:“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通用航空发达国家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施行的是报备制,即将飞行任务和计划,提前若干小时(美国半小时),通过各种方式,报知航空当局(有些G类空域甚至不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比如911),自行准备,到点起飞就可以了。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类似军管的“离地三尺必须申报,否则予以击落……”严格、苛刻的飞行任务审批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套在通用航空脖子上的绳索,只要有个风吹草动,演习了,开会了,庆典了,专机保障了,流量控制了……小绳一收,通用航空立刻窒息而死、、、至少是奄奄一息。笔者一直认为:飞行任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通用航空发展的最必要条件。现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来了。但要注意这里“在飞行实施前”多长时间,是半小时,几小时,还是几天?“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申请需要批准吗?谁来批准?什么情况下准,什么情况下不准?这些疑问,请等待相关法规出台吧。至少从2013年12月1日以后,除了那九种情况,不需要再厚着脸皮、陪着小心,求爷爷告奶奶,去申请什么长期任务计划、临时飞行计划了,中国通用航空向前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有朋友提出问题:“有了这个规定,通航飞行就可以不审批,直接飞吗?”“飞行任务审批和飞行计划申请不是一回事吗?飞行任务不用批准,但飞行计划得不到批准,不是一样不能飞吗?”“这个规定已经说明低空开放了吗?”“还会有什么样的细则会出台吗?”。

中国的通用航空像是一部“古书”,现代人一时真难读得明白,这里就结合通用航空企业实际飞行操作流程和03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试论一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及即将要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办法》、《低空空域分类划设规定》三个文件可能会给中国通用航空带来的变化。

如果你是一家通用航空公司,大概会有一个主营方向,或者是培训,或者是航拍,飞机、人员都到位,第一要办之事,先要到军区航管处办“批件”,把任务性质,飞机机型,飞行人员,基地机场,备降机场,航线,飞行高度,范围等一切的一切说清楚。如果,范围不大,高度不高,空管处会直接批给你,你再到民航空管局报备;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航线经过的管制分区、作业区周边的军航、民航的大小管制机关,可能包括的有区调、管调、调度室、行管科、近进等等,将被召集起来开“任务协调会”。如果“没什么大问题”,你将得到一个长期任务“批件”(一年有效,一年以后还得再来)。飞行前一天(最好多提前几天),你到机场调度室申请飞行计划,人家会先问你一句:“有计划吗?”或“批了吗?”这里说的“计划”,就是这个任务批件。所以新规实施前,飞行计划的申请,是建立在任务批准的基础上的。

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最大的不同是,不定时,不定点,临时飞行任务很多,那就“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飞行任务批件。你说我就飞半个小时,也得提前七天(现在据说提前三天就可以),还是有可能要召开“任务协调会”。好不容易批件拿到了,到飞的那一天,天气不好,想推迟,几个小时还可以。过夜了,就要重新来一遍,七天后再见。如果你是一个飞行爱好者,这种条件下,“黑飞过瘾”可能是你唯一的选择。

现在新规明确了“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协调会不用开了,办件费不用交了,可以“想飞就飞了”?别急,“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提出飞行计划,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提前多长时间和“国家飞行管制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飞行管制规定”主要指的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我国新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还没有出台,不过“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早已被反复提及。

世界民航组织(ICAO)围绕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所需性能和空管服务三个要素将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为A高空管制空域、B中低空管制空域、C进近(终端)管制空域、D机场管制地带、E过渡空域、F和G非管制空域七个基本类型。

中国民航的空域目前只有四种类型,即A、B、C和D类管制空域。通用航空使用最多的非管制F、G类空域则没有。其实就是前述四种管制空域,由民航管理的范围也非常有限,主要是几条热门高空航路和民航机场周边的一些空域。使用上述以外的空域都必须“临时申请”,是“临时使用”,随时可以被关闭。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将低空空域划分为管制、监视和报告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可根据不同空域类别,缩短飞行审批时间。其中,管制空域,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监视空域(F),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空管部门监视飞行动态,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报告空域(E),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向空管部门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自行组织实施,空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所以,新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旧版最大的不同,应当是针对不同性质的空域采用不同的管制方法。如果是在监视和报告空域内,飞行计划申请就应当是报备制,有点类似于自由飞行了。

监视和报告空域在哪里?请等待《低空空域分类划设规定》出台。别期望太高,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初期的报告空域可能被划设的范围、高度非常小,偏远,并且相互隔离,只有点,没有线(航线),连不成片,飞机只能围着本场转圈圈,飞不出去。

如果需要飞出报告空域,临时飞入管制空域怎么办?相信一系列通用航空法规、制度、技术保障手段的出台,包括《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办法》、《UAT数据链ADS-B地面站技术规范》和《低空航图》等等,将会保证低空开放顺利、有序地展开。

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配套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可供使用的低空空域范围将越来越大,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便利性将大大增强。

接着解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机场(包括直升机起降点)是开展飞行活动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参照运输机场标准审查、设计、批准,其标准之高,手续之繁杂,建设难度之大,真是“比登天(飞行)还难”。这直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只有三百多个通用航空机场和起降点(美国是一万九千多个)。没地方起降,没地方放飞机,是通用航空的老大难问题。其实,通用航空起降点可以简单到是一块平整的土地或草地。现在“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也来了!这里可以想象的空间就太大了。

一块空地,符合飞行安全基本要求(长宽、净空、坡度),一个临时机库,“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只要“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这些地方通常应该是报告空域范围内吧,飞行计划只需报备且是长期的,就可以成为起降场地了。祖国处处是机场的那天真的要来了吗?当然,“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后,需要批准吗?没说。但只要“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是没有理由不批准的。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据说是可以查到的,据其他飞友说:“空军有地图,民航也拿得到”。

趁着通航热,以建通用航空机场为由,有人大量圈地,并想象着独占通航机场资源。这个规定的出台,会给他们泼泼冷水吗?

“第十四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那么,“不需要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一定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可以这么理解吗?原来空军一定要坚持的管制原则“看得到、叫得到、管得住”松动了吗?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谁批准谁负责”是带着空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怕丢乌纱帽,所以干脆不批准。一位通航飞行员曾开玩笑说 “他比我亲爹还担心我的安全!”是的,飞机呆在地面上,空管最安全。现在,不需要谁批准了,让飞行员自己负责他们自己的安全吧。

低空开放是典型的顶层设计,应当是科学有序的,需要探索,需要勇气,肯定也需要时间。

发展才是硬道理,市场已经成为新时代发展的决定性要素,《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发布是“减少行政审批,把市场还给市场”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通用航空需要发展,市场需求显而易见,想飞的朋友们,做准备吧,中国通用航空的春天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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