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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时间:2009-06-29 00:00:00

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为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此外,统计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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