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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要求各地方和企业认真贯彻

时间:2008-09-02 00:00:00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要求各地方和企业认真贯彻





















  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就贯彻落实工作下发了《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查找工作差距,提出改进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同时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进一步振奋精神、统一思想和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严格依据《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求,不断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又好又快发展。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近年来,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截至2008年7月底,对外承包工程累计签订合同额3911.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50.7亿美元。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确定了业务发展的目标是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并对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促进政策措施提出了总体要求。与此同时,《条例》对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风俗、注重环境保护、杜绝恶性竞争和商业贿赂、保证项目工程质量、重视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由商务部负责此项业务的总体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业务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商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充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此项业务的促进和规范,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各方面形成密切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推动此项业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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