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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公路用钢制轮毂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征税产品为公路用钢制轮毂(steel road wheels),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ex 87087010、ex 87087099、ex 87169090,轮缘直径最大为16英寸的用于客车拖车、大篷车、农用拖车和其他田间用农用设备的车轮被排除,其他公路用拖车车轮仍属被征税范围。
根据初裁公告内容,抽样合作企业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和其他非抽样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率为50.3%(具体名单参见初裁公告附录),另一抽样企业浙江欧星环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产品被排除出涉案产品范围,出口不受影响,其他非合作企业普遍税率为66.4%。初裁公告于10月11日起生效,从该日起,到欧盟海关清关的涉案产品按公告税率交保证金,征税期限为6个月。
按照公告内容,利害相关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10月28日前)向欧委会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10月16日前)向欧委会请求召开听证会。
2019年2月15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公路用钢制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约为6000万美元。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局指导下,机电商会组织相关涉案企业进行了积极应诉。本案预计于2020年4月10日前进行终裁,机电商会将继续跟进案件,指导企业做好案件应诉相关工作。(机电商会法律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