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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对我公路用钢制轮毂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

来源:CCCME 时间:2019-10-11 00:00:00

2019年10月10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中国公路用钢制轮毂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征税产品为公路用钢制轮毂(steel road wheels),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ex 87087010、ex 87087099、ex 87169090,轮缘直径最大为16英寸的用于客车拖车、大篷车、农用拖车和其他田间用农用设备的车轮被排除,其他公路用拖车车轮仍属被征税范围。

根据初裁公告内容,抽样合作企业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和其他非抽样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率为50.3%(具体名单参见初裁公告附录),其他非合作企业普遍税率为66.4%。初裁公告于10月11日起生效,从该日起,到欧盟海关清关的涉案产品按公告税率交保证金,征税期限为6个月。

按照初裁公告内容,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 (包括抽样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其涉案产品在欧盟海关清关时,必须向相关海关出示带有公司负责人声明的符合欧委会标准的有效商业发票,否则将适用普遍税率。

合作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依据本次调查结果确定,他们仅反映这些合作企业的情况。单独反倾销税率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终裁中列明的企业生产的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其他公司(包括上述企业的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不得适用该税率,只能适用普遍税率。

如果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向欧委会提出适用单独税率的申请,该申请需要包含所有相关信息,以证明该变更不会影响公司适用单独税率的权利。如果提交的申请符合要求,欧委会将发布关于公司更名的公告。

按照公告内容,利害相关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10月28日前)向欧委会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10月16日前)向欧委会请求召开听证会。其中评论意见请提交至欧委会邮箱:1.倾销:TRADE-STEELWHEELS-DUMPING@ec.europa.eu, 2.损害:TRADE-STEELWHEELS-INJURY@ec.europa.eu。

2019年2月15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公路用钢制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局指导下,机电商会组织相关涉案企业进行了积极应诉。本案预计于2020年4月10日前进行终裁,机电商会将继续跟进案件,指导企业做好案件应诉相关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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