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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意在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海关总署将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办法指出,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
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
办法指出,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