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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我排量为225cc至999cc的大排量立式发动机及零件作出反补贴调查初裁,认定我对美出口的大排量立式发动机及零件存在补贴。我涉案企业补贴初裁税率为19.61%-37.75%,强制应诉企业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9.61%、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补贴率为37.75%,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30.98%。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于裁决公告在联邦纪事发布后第二日开始按上述税率征收保证金。
2020年2月4日,应美国立式发动机生产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Vertical Engine Producers)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大排量立式发动机及零件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参考税则号为8407.90.1020, 8407.90.1060, 8407.90.1080, 8407.90.9060, 8407.90.9080, 8409.91.5085, 8409.91.9990。2020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认定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次调查最后一份核查报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提交案件摘要或其他书面意见。针对案件摘要提出的反驳意见,可以在案件摘要截止日期之后的7日内提交。各利害关系方可于初裁公告后30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具体要求请见附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本初裁120日内或商务部终裁后45日内作出损害终裁。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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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美对我大排量立式发动机反补贴初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