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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强水路运输管理 船舶运输证不得转让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4-02-17 00:00:00

交通运输部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违反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件且经工商部门登记,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有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件。
规定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不得超载。
规定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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