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运报
时间:2013-08-20 00:00:00
自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通过《海事劳工公约》起,媒体对此的讨论就一直在进行。因为公约生效后,不符合公约标准的船舶在接受港口国检查时很有可能被滞留,船东以及租家为此都将面临不菲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从保护海员权益,让海员“体面工作”、身心愉悦,从而保障航行安全的角度,还是从降低港口国检查滞留率的角度,我国船公司都应积极面对履约工作。
如今,《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在即,我国船公司的反应相对淡定。“淡定”是否代表我们的履约准备工作已经非常充分,“万事俱备”?实则不然,有些船公司,特别是大型航运公司,履约工作确实充分且到位。而对某些船公司而言,这种“淡定”某种程度上就暗含着“重视不够、准备不足”,有些船公司甚至还在“等”,还在“看”,一方面等政府的法律法令,另一方面期望像别的公约生效时一样“搭便车”。
当然,我国现时情况下履约确实存在压力。受制于国内立法程序,目前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相关的立法制度也未出台;海员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要求,也面临着我国社保体系还未“全民覆盖”的难题。
在看到问题和挑战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在履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绩。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履约工作,海事部门为履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并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与发证工作委托给中国船级社(CCS)。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课题研究,并成立了履约专题工作组,积极推进我国的履约工作。当然,《海事劳工公约》的有效履约,仍需要政府、船东、船员以及船级社等相关方面的合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