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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相关企业(机构)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登记为利害关系方,90天内提交评论意见。请相关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积极应对,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会联系。
我会联系人:法律服务部 施进 刘慧娟
电话:010-582808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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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