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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美国环保署《通机排放控制》法规

时间:2010-01-29 00:00:00

相关对美发动机出口企业

近期,有企业反映我国对美出口的“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简称“通机”)遭遇美国环保署(EPA)《通机排放控制》法规的影响,可能使部分通机生产企业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

据了解,美国环保署(EPA)于2008年8月颁布《通机排放控制》法规,11月正式生效。该法规对通机排放标准做出规定,根据该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美国环保署(EPA)对向美国出口通机的生产企业试行EPA证书认证,并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或出具由美国财政部认可的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出口通机的准入条件。

该法规对通机排放、售后服务网路建设和产品责任追溯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要求,其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能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为了解该法规对通机企业的影响,以便政府和行业帮助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受国家商务部委托,我会特请贵公司就以下问题反馈意见,以便我会组织行业和提请政府开展相关交涉工作:

1. 贵公司对该法规实施背景有何了解?

2. 该法规的实施对贵公司产生何种有利或不利影响?

3. 该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中国政府和商会帮助企业解决哪些问题?

4. 为应对该法规,贵公司采取了哪些对策?有何建议?

 

请贵公司务必于2010年2月3日(周三)下午16:00之前就以上问题向我会反馈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我会联系人:闫桂强  蔡铭

电话:010-58280918 58280855

传真:010-582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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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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