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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商会关于境外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09-10-19 00:00:00



各有关企业:



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对境内企业的境外劳务征收营业税等规定,引起了国内从事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和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高度关注。按照新的实施细则,企业将平均增加约5%的营业税。这将极大加重企业的税务负担,严重影响企业的利润状况和经营状况,企业难以承受。此外,实施细则中关于应税劳务的界定与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不符,可能导致双重征税。



对此,我会高度重视,自今年年初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向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政研室等各有关部门呼吁,建议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尽快明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对境内企业的境外劳务不应征收营业税,以避免双重征税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同时建议,在今后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之前应征求行业和企业意见。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其中对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决定对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等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七条:本通知自200911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请各有关企业以此为依据,在承揽境外项目时可暂不考虑营业税的成本因素。对今年已缴纳相关营业税的部分企业,请重视此次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积极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已征、多征税款的抵减和退税。对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机电商会联系人:项目协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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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111号)



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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